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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電器工業協會變壓器分會(以下稱分會,英文名稱為Transformer Institute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全國變壓器類產品制造及其相關企業、用戶和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校、工程成套、銷售等單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變壓器類產品指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電搞器以及相關產品(如成套變電站、封閉母線等)和與上述產品配套的組部件。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為振興、發展我國變壓器行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分會是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協)的分支機構,在中電協的領導下,按照協會的委托和統一工作布署,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設在沈陽市。秘書處承擔單位為沈陽變壓器研究院,郵編:110179,地址:沈陽市渾南新區世紀路3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向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并貫徹落實;
(二)收集國內外本行業基礎資料和調研相關情況,向政府提出本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推動行業內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和預測,協助政府規范市場行為,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標準化技術機構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修訂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絡。開展對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本行業的統計工作;
(六)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產品質量,協助政府組織搞好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對產品質量進行診斷、咨詢和認證工作。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的分析和評價工作。收集和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介質量可信產品,培育、推薦名牌產品;
(七)實施行業自律,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八)開展技術咨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九)推動本行業節能、環保技術和節能、環保產品的發展;
(十)組織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協助政府推動企業和行業組織結構的優化;
(十一)開展本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和調整政策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產品價格、稅收等信息。組織開展行業產品價格的協調工作;
(十二)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勞動管理、分配制度等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
(十三)與行業相關組織建立聯系并開展交流合作;
(十四)開展國際交流活動,與國外行業相關組織建立正常的聯系和交流合作;
(十五)協助中電協組織本行業產品和技術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交流會;
(十六)維護產業安全,受政府和中電協委托開展行業的反傾銷工作;
(十七)編輯行業情況介紹、產品綜合樣本等資料,出版行業內部和面向社會的有關刊物;
(十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中電協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受中電協委托,只接納單位會員,按專業參加本分會的活動,入會的會員均為中電協會員。
第八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從事變壓器類產品(含組、配件)制造、科研設計、經營以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包括中外合資、外資及外資控股企業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分會秘書處辦理審核后,報分會理事會通過;并報請中電協備案,即成為中電協會員。
會員單位的代表必須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便于溝通和聯絡,中外合資企業可由中方代表與本分會聯系,并代表該單位;外資或外資控股企業可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能通中文的人士作為其代表與本分會保持聯系。
第九條 申請入會單位必須填寫中電協統一印制的“入會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交本分會秘書處,由分會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批準。會員會籍從分會審批通過之日算起。
分會秘書處須將中電協 “入會申請表”復印件一份上報協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分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二)優先享用本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有平等的中電協和本分會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有權對本分會領導人員、工作人員及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分會發行的刊物、技術經濟資料及其他信息;
(六)對涉及本行業內部需要協調的問題以及涉及與其他行業和部門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以至需要訴訟的問題,有權要求本分會予以協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中電協章程及本分會工作條例和行規行約,執行中電協和本分會決議,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分會的有關活動,完成分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及時向分會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接受本分會評議或調解,積極協助本分會對涉及單位有關利益問題的協調;
(六)為維護中電協和本分會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中電協和本分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若屆內無故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電協和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中電協章程或本分會工作條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電協核準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決定分會組織機構的設置;
(四)在中電協規定范圍內確定收取會費的標準;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電協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分會理事會理事單位經民主協商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領導人即為本分會理事。理事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遇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分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審議理事的變更;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審核通過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受中電協委托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分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九)審查經費收支情況;
(十)決定本分會其他重要事項;
(十一)理事應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和每年一次的理事會議,凡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將被取消。
第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在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二十條 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在提出申請加入常務理事會的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1、2、5、6、7、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行業工作,辦事公正;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四)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秘書處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分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分會秘書處內部設置、撤銷、合并建議,報理事會批準;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內部工作部門的負責人;
(四) 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秘書處內部工作部門設置建議;
(六) 負責分會財務管理;
(七) 處理本分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活動。名譽理事長、顧問參加正副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根據中電協規定管理所有資產,并按規定建立單獨核算的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本分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 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資助和捐贈;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 為實現分會目的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 刊物、信息、資料、書報等費用;
(三) 辦公設施、用品等支出;
(四) 分會工作人員報酬;
(五) 表彰分會工作人員及活動積極分子的獎勵費用;
(六) 其他正當支出。
第三十二條 按中電協規定分會經費由分會秘書處負責管理,接受理事會監督,定期向中電協及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交接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理事長、秘書長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經中電協審查同意,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電協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電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電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與本行業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經2014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自協會核準之日2014年12月12日起生效。